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2022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
《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