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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098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2-24
文号 宿政办发〔2023〕8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4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其中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的部分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调整、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 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统筹协调、动态优化的原则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进行管控,形成符合宿迁实际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确保本地区生态空间管控区落地实施,确定边界范围,设立边界标志,设置管护岗位,加强日常巡护。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地域边界、优化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状况等信息。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定期发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监控、评价信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健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渔业水域;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主管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九条  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保护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一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要求进行管控,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十二条单个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输变电工程塔基、风力发电设施、通信基站、安全环保应急设施、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气、水)管道及其阀室、增压(检查)站、耕地质量监测站点、环境监测站点、水文施测站点、测量标志、农村公厕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视为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中优化调整情形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相关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调整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补划应遵循集中连片、功能相似原则,面积不少于被占用面积,生态产品价值不降低。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先在县(区)级行政区域内补划,县(区)级确实补划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筹补划。

第十五条 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信息共享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优化等相关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及时与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各地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各地要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采取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辅以人工修复。

第十七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科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四章  监管执法与评估

第十八条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从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导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索赔工作,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动态核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监督重点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二)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三)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四)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五)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

(六)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如别墅等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围填海、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七)《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中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湖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六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发现移交整改销号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政府开展现场核查,对经核查属于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属地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审核销号后,抄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各地、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对上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并整理相关台账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县区自评情况进行预审,对市本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工作汇总。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自评材料经修改完善后直接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市辖区(宿城区、宿豫区)及湖滨新区、洋河新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评材料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和规划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31日起施行。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制度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明确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管理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年度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出台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等措施,拓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控措施

根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和界线,设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标识牌和边界标志。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勘界定标工作进度开展评估,目前暂缓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区域内不发生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水域等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区域内不发生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区域内不发生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生态保护设施完好。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年度计划或方案中受管控区域的自然恢复以及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基础信息系统、加强监测预警、执法监管、应急等 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执法应急设备

市各有关部门

保护成效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减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性质不改变,类型保持不变或增加。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保持稳定或提升。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

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物多样性调查,区域内重点物种保护率稳步提升。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创新

在现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基础上,增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或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总面积不减少的基础上,提高生态保护红线所占面积比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实施优秀示范工程、重点样板工程,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影响。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探索实现路径,推进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