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3-00112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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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宿迁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内容分为总则、责任主体、管控要求、监督执法与评估。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2、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统筹协调、动态优化的原则进行管控,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二)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确保本地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落地实施。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三)管控要求
1、确定生态空间管控区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和优化调整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要求执行。
3、各地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各地要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采取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辅以人工修复。
4、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加快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四)监督执法与评估
1、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动态核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监督重点主要包括:
① 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② 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③ 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④ 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⑤ 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
⑥ 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如别墅等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围填海、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⑦ 《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中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湖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六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2、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3、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发现—移交—整改—销号”工作机制,确保查处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4、市人民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