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4320291/2022-01554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电子政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2〕58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支撑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加速数字政府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务云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效能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运用云计算技术,为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共性资源的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市政务云管理遵循“统筹集约、协同高效、按需服务、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密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建信息系统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已建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政务云。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云开展政务信息化建设,原则上不得另外新建、扩建机房设施,不得重复采购政务云已统一购买且具备服务能力的软、硬件产品及网络、安全服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是全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大数据中心是市级政务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务云的建设、管理、服务采购、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指导使用单位信息系统上云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政务云资金保障,指导做好市级政务云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上云方案制定、申请、部署、迁移、测试上线、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应明确本级政务云的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并做好相应资金保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按照全市政务“一朵云”的总体要求,加强市、县(区)级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应按照“一体建设、分级管理”要求,建设、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并通过统一纳管,构建全市政务“一朵云”。
第十二条 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应统筹建设政务云资源,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计算、存储、网络、基础安全、硬件设备托管以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政务云建设应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采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务云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政务云服务商”)开展具体建设工作。
市级部门已建非涉密信息基础设施,涉及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的,应逐步融入市级政务云。
第十四条 市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应建设市级政务云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开展市级政务云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时采集市级政务云资源数据、云平台运行数据,并向使用单位提供云资源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服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的政务云应与市级政务云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对接,实时归集县区级政务云资源使用数据、云平台运行数据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云使用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开通、部署、测试、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六条 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高度集中、行业相对集中、技术适配优先、关联业务协同”的原则,分配和调节政务云资源。
第十七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政务云,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政务云资源申请表、政务云资源需求明细表(见附件);
(二)信息系统资料:项目批准文件、系统建设方案(或系统迁移技术方案)、数据目录等,并按照数据归集要求,在信息系统部署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数据库只读权限。
有下列情形的需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一)使用互联网IP资源或独立互联网域名的,应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办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申请独立互联网域名需另外取得国家工信部的ICP备案。
(二)使用电子政务外网IP资源的,应会同政务云服务商按照《宿迁市电子政务外网IP地址规划及接入方案》合理分配,并向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对系统部署架构简单、云资源需求量较小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政务云服务商于1个工作日内开通资源。
使用单位申请的云资源需求较大的(一般为CPU大于20核心、内存大于80GB、存储大于4TB或互联网带宽大于20M),运行管理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和政务云服务商,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三方会商,根据系统建设方案(或系统迁移技术方案),结合使用单位业务情况,规划系统部署架构,提出合理的资源开通意见,政务云服务商于1个工作日内开通资源。
使用单位申请的云资源需求规模特别大的(一般为CPU大于256核心、内存大于1024GB、存储空间大于20TB或互联网带宽大于200M),运行管理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和政务云服务商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政务云服务商开通资源。
第十九条 政务云资源开通后,使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部署、30个工作日内上线运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部署或上线运行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运行管理单位可通知政务云服务商收回资源。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在政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前,开展功能测试、压力测试,上线后及时开展安全评估,确保上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相关测试、评估结果应在完成后3个工作日告知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合理使用政务云资源,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务云服务商反映并处置到位。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的管理,对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资源实际占有率过大或过小的信息系统,组织使用单位和政务云服务商制定资源扩容、降配或收回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对政务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说明理由。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安排政务云服务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配置的调整变更。对资源占用高、存储空余空间不足等明显影响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的紧急情况,政务云服务商应立即报运行管理单位同意,第一时间增加资源配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从政务云迁出或注销信息系统时,须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交退出申请。经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后,政务云服务商应协助使用单位做好系统迁出和注销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收回云资源,并终止计算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云主机CPU或内存平均日最高使用率低于15%的为低效运行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调整变更,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未按要求调整变更的,运行管理单位通知政务云服务商对低效信息系统予以强制断网甚至收回资源,对可能造成的数据丢失等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
云资源使用配置的合理化情况作为后续开通政务云资源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应统筹协调政务云服务商开展运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应监控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政务云服务商反馈运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政务云服务商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云相关人员管理和安全保密教育工作,明确对外服务流程,提供符合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制定政务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稳定、安全运行;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形式定期向运行管理单位报告政务云运行和资源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商对政务云实施升级、优化等调整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报送调整方案,待方案审核通过后实施;涉及电子政务外网调整的,政务云服务商应征得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可能影响使用单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政务云服务商应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出现重大异常或其他紧急情况,对政务云总体运行产生影响的,政务云服务商应立即向运行管理单位报告,及时断开网络连接并妥善处置,将相关影响减至最小。政务云服务商应在断开网络连接后30分钟内,将相关情况告知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根据政务云故障引发影响的范围大小,分为三类响应级别。
(一)一级(紧急程度高)。政务云出现全局性故障,导致业务完全中断,政务云服务商应于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解决并恢复业务;
(二)二级(紧急程度中)。政务云出现局部性故障,部分业务、虚机(包括计算、网络、存储)受到影响,政务云服务商应于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解决并恢复业务;
(三)三级(紧急程度低)。政务云出现局部性故障,业务未受影响,政务云服务商应于故障发生后4小时内解决。
对于第一、二级情况,政务云服务商应进行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运行管理单位根据事件影响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署在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确保数据开放共享。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上云信息系统的数据、文档等资源。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上云信息系统数据备份。根据执行操作的角色和数据备份机制可分为:本地备份、同城备份和异地备份三种类型:
(一)本地备份。由使用单位督促系统集成商为本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中间件、数据库、文件数据、配置信息等)制定相应的备份策略并开展备份工作。根据数据量大小,定期进行全量备份,每天做一次增量备份。
(二)同城备份。市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择优选择县级政务云,为重要信息系统提供最高分钟级数据备份。
(三)异地灾备。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市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对重要数据进行远程异地备份。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对重要数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密备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云的安全管理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 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政务云平台安全管理,明确政务云安全技术和安全能力的要求和标准,监测、防御、处置各类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政务云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定期会同网络安全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云、各使用单位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政务云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十五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云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标准规范,在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前开展安全自查、检测评估、安全加固等工作,在信息系统运行期间持续做好数据备份、漏洞修复、安全检测及其他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务云服务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工作制度,提供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容灾备份机制,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测和防御工作,定期开展国家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保障政务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商用密码应用要求,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与政务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体系与密码保障体系。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级政务云按照“先开通后付费、先使用后付费”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应会同政务云服务商,加强云资源使用监测并改进计算方式,确保费用结算科学合理。使用单位连续3个月资源使用低于15%、政务云服务商未及时收回资源的,其间资源视为无效资源,不列入运行管理单位集中支付部分。
第三十九条 政务云服务商应科学配置驻场服务人员以及后方协作人员,加强人员岗位管理和奖惩措施,确保各项服务优质、高效。
第四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政务云效能年度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在政务云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对使用单位进行评估,在政务云建设、服务提供、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政务云服务商开展动态监控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使用单位政务云资源调整和政务云服务商服务费核定的重要依据。
使用单位对政务云服务商的评价应作为政务云效能年度评估方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政府“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高效使用云资源,云资源合理利用情况列入数字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长期不运行的“僵尸系统”或资源使用率低于15%且经督促不予以缩减配置的,运行管理单位不承担该项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与政务云服务商协商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政务云资源申请表》
2.《政务云资源需求明细表》
附件1:
政务云资源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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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新增 £变更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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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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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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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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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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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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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服务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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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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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源 |
CPU(核) |
内存(G) |
硬盘(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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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
NAT |
互联网带宽(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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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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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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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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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单位意见:
初审: 审核(盖章): |
备注:此表送至市党政大楼168房间,联系人:陈建国,15358301911。
附件2:
政务云资源需求明细表
申请类型:£新增 £变更 £注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资源 用途 |
机器名 (选填) |
操作系统 |
CPU (核心) |
内存(GB) |
硬盘(GB) |
部署网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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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联系人:刘瑞,1771509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