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5-00006 | 分类 | 政策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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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过程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就困难群众提标工作认真开展调研测算,拟定2024年度提高部分困难群体保障标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经市政府六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本次调标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至645元,月增加15元;将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9元提高至839元,月增加20元;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相应比例同步提高。预计将惠及我市13.7万名低保对象、1.8名特困人员及7.46万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
(二)困境儿童保障标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214元提高到2310元,月增加96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从1550元提高到1650元,月增加100元;其他困境儿童生活标准分别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100%保障。预计提标将惠及我市1.09万名困境儿童。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别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8%、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