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5-00002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4〕65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办发〔2024〕6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的通知.docx |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分困难群体相关保障标准:
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30元提高至64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9元提高至839元,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2214元提高至231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提高至165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其他类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
二、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别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8%、3%执行,即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76元、147.2元、55.2元。
提高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同时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提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