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促进消费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2-00255 | 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办发〔2022〕33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促进消费二十条措施的通知.docx |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促进消费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区促进消费二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中心城区促进消费二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消费工作部署,进一步提振消费市场,充分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全面复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放政府消费券。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零售、餐饮等行业,采取市区联动方式,在中心城区发放3000万元消费券,持续营造消费氛围,不断提振消费信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发放购车惠民券。对个人消费者在中心城区注册登记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购车发票不高于10万元的,给予购置车辆的个人消费者2000元一次性补助;购车发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置车辆的个人消费者4000元一次性补助。活动期间,共发放1000万元购车惠民劵,同一消费者仅享受一次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景区门票优惠。鼓励重点景区推出门票优惠政策,三台山、项王故里景区推出本地市民10元优惠价。2022年底前,购买宿迁市旅游年卡一律给予折扣优惠(原价128元/张,优惠价66元/张)。落实医护人员免费进入市区国有收费景区游览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文旅集团)
四、体育场馆实行低收费、延长开放时间。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早场15元对外开放,奥体中心游泳馆早场10元对外开放。60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医护人员办理单项健身卡半价收费;诚信等级A级、AA级、AAA级的自然人或法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办理健身年卡分别享受9折、8.5折和8折优惠。市全民健身中心室内场馆开放时间延长至22:00,室外运动场所延长至23:00;市奥体中心室外运动场所延长至23:00。(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旅集团)
五、延长商圈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鼓励中心城区商圈停车场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停车场由原来的一小时免收停车费调整为四小时免收停车费,具体点位为:区府广场地下停车场、新华书店地下停车场、霸王举鼎地下停车场、项王故里地下停车场。(责任单位:市交通集团)
六、举办促进消费系列活动。组织推动重点商圈、特色街区、大型商超、协会等,举办“嗨在宿迁•欢乐消费”系列消费促进活动;开展“品尝宿迁味道”餐饮系列促消费活动,组织举办美食节,开展地标美食、名店、名厨、名菜、名点评选,在中心城区商业中心和主要餐饮集中街区组织举办啤酒美食广场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开展商文旅演艺活动。在项王故里、三台山、湖滨沙滩公园、宝龙—金鹰街区、酒都文化公园等景区景点和街区开展音乐、舞蹈微文艺演出等60场,丰富文旅业态,吸引市民游客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八、开展零售业让利促销活动。鼓励和引导零售企业积极开展打折满减、宣传推介、品牌发布、有奖销售等主题促销活动,组织动员中心城区有关重点商场、超市(特别是限额以上的)报名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销售竞赛。对在销售竞赛活动中,开票销售额排名前10名、第11名-20名、第21名-30名的,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九、开展餐饮业优惠打折活动。鼓励和引导各地以及重点餐饮企业举办美食周、吃货节、新品试吃、优惠打折等促销活动,组织动员中心城区有关餐饮企业(特别是限额以上的)报名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销售竞赛。对在销售竞赛活动中,开票销售额排名前10名、第11名-30名和第31名-50名的,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十、发放复市复业补贴。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内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对营业面积60平方米(不含)以下、60-5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经营主体由所在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街道(乡镇)统一申报落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发放防疫补贴。落实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场所、景区景点等行业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制度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市财政按照省级下拨的专项资金1:1配套,根据营业面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分档给予防疫、消杀支出补贴。经营主体由所在区商务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街道(乡镇)统一申报落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减免房屋租金。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及供销、工会、人防等行业系统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房屋所在区域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当月起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人防办、市供销总社)
十三、水气费用优惠。支持水气企业对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工业用户除外)用水、用气,分别给予0.2元/吨、0.2元/立方米的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减免宽带费用。减免封闭管控期间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网络宽带费用;减免网吧在暂停营业期间网络报停所缴纳的端口占用费用。(责任部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宿迁分公司,市文广旅局)
十五、支持企业线上销售。鼓励第三方电商平台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对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注册网店销售本地实物商品(不包括住房、汽车和生产资料等)且当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流量补贴,每增加销售100万元增加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支持发展直播电商。大力发展“直播电商+”,引导电商与城市生活、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以直播电商促进新兴消费。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设立电商直播间10个以上且投入运营的直播电商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补助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积极推进减税降费。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实施加计抵减,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收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农贸批发市场等企业3个月(2022年6月至8月)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打造放心消费环境。开展“放心消费+”消费促进主题活动和网络市场放心消费创建,培育一批线上线下市场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示范平台、示范企业和示范网店,通过典型培育、示范引导,不断提升全市消费市场诚信自律水平。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试点推广预付卡信息公示监管平台,解决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预付卡消费维权难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优化信用管理与服务。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因疫情暂时无法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受疫情影响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的,可免于罚款。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未能及时还款的,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信用,不计入企业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实施消费包容的城市管理。在一些特定街区,允许市场主体在不影响防疫安全、公共安全和交通通行的条件下,开展户外商业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除明确具体执行期限外,其他均从政策公告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底,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政策最终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解释。三县可参照中心城区做法,自行制定出台相关促进消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