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849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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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9〕2号)于2019年10月9日发布,2019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该文件将于今年底到期,为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需重新修订后发布实施。
二、修订过程
2024年2月下旬,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2024年3月上旬,市城管局经过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之后,相继完成了专家论证会、稳评专家评审会等,同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年5月,该决策(事项)被判定为低风险等级。2024年6月,本《办法》通过市司法局法制审核,2024年6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包括适用范围和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时间及部门职责、日常监管等。
第1条至第4条,主要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
第5条至第7条,主要是明确了禁燃区域、场所和时间。
第8条至第9条,主要是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明确了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相关要求。
第10条至第13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以及明确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事项。
第14条至第16条,主要是明确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管控的相关规定等。
第17条至第20条,主要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施行时间等。
四、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加粗字体部分为对原办法进行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删除线内为删除内容)
原办法内容 |
新办法内容 |
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五条第一款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六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六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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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
第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邮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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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2019年10月9日印发的《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9〕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