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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文号: 宿科发〔2025〕10号
发文日期: 2025-04-24 有效性:
名称: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政策文件   科技    通知
附件下载: 宿科发〔2025〕10号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doc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4-24 16:17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以及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51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的规定,现将宿迁市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注册地址在宿迁市区(不含宿迁高新区)的居民企业。

2022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宿迁市区(不含宿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受理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9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省、市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 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 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 业 可 通 过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网 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 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10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jsctaa.com/col/col52/index.html)输入报备号进行报告防伪查询。

4.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1. 注册登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 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省通知》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通知》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省通知》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1)各地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地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2)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条件的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3)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2025年度)对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经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门在高企工作网对企业申报材料予以审核通过。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将依托新建的江苏数字科技平台https://www.jsszkj.com.cn)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材料将由高企工作网传输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各地科技部门审核按要求报送《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省通知》附件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省通知》附件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省通知》附件5。《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省通知》附件2)。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日前按要求盖章报送至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宿迁市洪泽湖路130407房间)。

工作要求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强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科技部门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市科技局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科技部门或科技部门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省、市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高企认定相关政策、申报材料的审核、退回等事宜可咨询所在地科技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合规等相关事宜可咨询财政或税务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宿豫区科技局            88032610

宿城区科技局        唐献雷  82960282

市经开区经发局          88859262

市湖滨新区经发局        84837783

苏宿园区招商经发局  陈燕如  82868239

市洋河新区经发局        82668089

市科技局            陈  昊  84358662

市财政局            丁  惠  84363161

市税务局            董楠芳  84387809

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沈  青  84358818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宿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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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