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水利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生态水位(流量)确定与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水资〔2021〕11号)、《水利部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4〕313号)要求,结合我市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对已发布试行的11条河道生态水位与保障方案进行复核修订,现将修订成果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河道生态水位保障工作。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生态水位保障工作,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生态水位达到规定要求。
二、切实加强生态水位保障调度管理。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水资源配置和水利工程调度工作,加强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用水管理;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调度指令合理安排工程的调度运行,加强沿线口门的监管和调度,规范取水行为。
三、严格落实生态水位保障管理措施。要建立日监测、月评估和年考核机制,加强河道生态水位监测、评估、预警、管控和调度等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方案落实预警响应措施,必要时采用限制河道外取水和临时工程补水等措施,确保生态水位得有效保障。
宿迁市水利局
2025年2月12日
(此件部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