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市管各中小学校: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与校外供餐管理的通知》(苏教发函〔2024〕8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有关事项,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公办与民办,以下统称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学生营养需要、物价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基础上集体研究,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执行。
二、中小学校伙食收费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市场食材价格异常上涨时期,学校要采取措施调控食堂价格水平,保持食堂价格总体稳定,确需调整伙食收费标准的,要及时报告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三、中小学校包餐制伙食费要按照省有关规定,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定调价行为指导引导,发现违法价格行为,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及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定调价行为指导监督,强化伙食收费行业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监督检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136号)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