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统筹考虑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引导合理转外就医,合理调整我市居民医保转外就医转外起付标准。
二、主要内容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转外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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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12-1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主题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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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统筹考虑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引导合理转外就医,合理调整我市居民医保转外就医转外起付标准。
二、主要内容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转外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