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 ||
索引号 | 142334102/2024-00011 | 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烟草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烟草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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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范江苏省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烟草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制订省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省烟草专卖局机关各处室(部门)(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机关各处室(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开展本处室(部门)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部门)发布涉及局内其他处室(部门)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提请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机关各处室(部门)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机关各处室(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机关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公开:
(一)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反映省烟草专卖局及各处室(部门)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三)省烟草专卖局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五)省烟草专卖局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烟草专卖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接收。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省烟草专卖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机关处室(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机关主办处室(部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省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编制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要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机关相关处室(部门)办理。
机关承办处室(部门)收到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部门)答复,要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认为应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要在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
第十七条 机关承办处室(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通过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机关承办处室(部门)无法在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向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在汇总机关相关处室(部门)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省烟草专卖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机关承办处室(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定期对机关各处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烟草专卖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处室(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编制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费用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局(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