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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 469760234/2021-0000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1-01-25
文号 关键词 双随机 一公开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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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缴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部门、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职权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状态进行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参与执法的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归集执法科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不同内容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归集执法科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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