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 ||
索引号 | 469760234/2021-00006 | 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双随机 一公开 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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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缴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部门、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职权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状态进行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参与执法的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归集执法科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不同内容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归集执法科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