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残联、卫生健康部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社会事业局、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卫健医保局、公安(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工作科学管理和精准服务水平。经研究,结合宿迁实际,请结合以下事项一并执行。
一、明确办理时限工作要求
残疾人证新办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异地办理、异议、信访、举报、上门评定等事项,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可适当延长。鼓励各地探索实行动态评残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理时效。
二、明确残疾评定工作职责
各级残联、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残疾评定等工作。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的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医师监督管理。市级卫生健康委、残联共同确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并将市、县残疾评定机构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残联备案。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残联推荐本级符合资质要求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残疾评定机构负责本机构残疾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办结时限要求合理确定残疾评定的时间频次,各类别每组现场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名,审核残疾评定表并加盖机构公章。残疾评定机构明确1名分管领导,下设各类别残疾评定组。各类别残疾评定组明确1名组长,由3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组成,负责本类别残疾评定工作。
三、明确市级复评具体事项
1.申请。申请人对初评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收到初评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提出复评申请,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残联。
2.受理及评定。市残联受理后,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参与初次评定的医师应当回避。申请人对市级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收到复评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提出省级终评申请,经市残联同意后上报省残联。省级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明确信息数据比对机制
乡镇(街道)、县级残联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殡葬数据、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死亡数据共享机制,市公安局协助做好残疾人户口迁移和死亡户口注销等信息比对,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对上月变动信息开展数据交换。县级残联核实相关问题数据,对确认已死亡的及时注销残疾人证,对系统人口信息变化的及时进行更新,对户籍已迁出本地的及时通知残疾人办理迁出手续。
五、明确经费标准及拨付方式
1.初评经费。初次申请办理和到期更换残疾人证的,以及统一组织换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相关费用标准由各地自行商定。各级残联组织与残疾评定机构签订协议,及时向残疾评定机构拨付评残医疗费用。
2.复评经费。对于申请复评的申请人,由其在复评前向指定残疾评定机构按当日参与复评残疾评定医师的门诊挂号费总额支付复评费用,如复评过程中产生相关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费用由申请人当场及时支付。对于维持原评定结论的,复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作出新的评定结论的,复评费用原则上由县级残联承担,由申请人向县级残联提供复评费用发票等支付凭证,县级残联根据票据实际金额据实报销。
六、明确重新评定工作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须重新接受残疾评定,县级残联应当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放重新评定告知书:
(一)被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残疾评定的;
(二)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
(三)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持证满5年的;持证满10年有效期,换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重新评定。原则上对于残疾状况无明显变化、残疾类别及等级与残疾人证相符、残疾评定档案资料完整的残疾人无须开展重新评定,无残疾评定档案资料的残疾人须进行重新评定。参加重新评定的残疾人视同初评申请人。
七、明确完善残疾评定服务保障
县级残联应当通过网络平台、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公布残疾人证事项办理服务指南,推进建立预约办、上门办、集成办、掌上办、“一件事一次办”等服务机制。完善业务受理场所无障碍设施,配备身份信息采集终端、照片采集设备、打印复印、高拍仪等设备,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为残疾群众提供便利。
八、明确对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残疾评定机构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年度评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务人员通报表扬。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作出不实结论或检查结果;擅自改变残疾评定结果、干扰残疾评定工作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明确对残疾人证申请人的规范管理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证的,以及其他违规使用残疾人证的,由县级残联给予警告;对其因违法、违规取得的相关收益,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各地可根据《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苏残规〔2023〕2号)及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补充规定。《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宿迁市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宿残联发〔2017〕69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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