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投资促进)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市辖区定价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612号)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区政府定价管理历史沿革和价格管理现状,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与行业管理层级相对应”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各区(市各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定价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洋河新区、湖滨新区按照《宿迁各区(市各功能区)政府定价管理权限项目表》(详见附件)行使政府定价管理权限。
二、对原县改区的宿豫区,继续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行使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因市区统筹管理需要由市统一定价的事项除外。为利于城市价格管理,对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跨区域定价管理事项,需要市级定价的,可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各区(市各功能区)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报所属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四、各区(市各功能区)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应综合考虑宿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平衡市区其他区域同类事项定价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市区价格统筹管理需要,对各区行使定价管理权限的事项,制定公布统一的定价机制、作价规则或价格指导区间,各区按照市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宿迁各区(市各功能区)定价管理权限项目表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各区(市各功能区)定价管理权限项目表
序号 |
定 价 项 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权限 |
1 |
区属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标准 |
各区、市各功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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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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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保育教育费、托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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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管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
床位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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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区管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景区门票价格、垄断性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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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管殡葬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公墓基本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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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管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 |
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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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
9 |
乡村道路客运票价 |
“村村通”道路客运票价 |
宿城区、宿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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