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针对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改革调整市区住房前期物业收费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2〕291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有关情况,现对有关条款说明如下:
一、《通知》中有关“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住房项目”,是指在2023年1月1日后首次开盘的新建住房项目,这类项目的住房应按《通知》要求实行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其中普通住房应按《通知》要求执行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政府指导价。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对普通住房的界定,适用范围为2023年1月1日后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住房。
三、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星级服务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宿价服〔2015〕77号)废止后,对2023年1月1日前已开盘且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房项目,原合同约定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仍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的政府最高限价0.82元/月.平方米。业主共同决定实施一费制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制费标准不得超过新建住房项目一费制政府指导价。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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