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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07 来源:访问量:【字体: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苏省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5月1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动物诊疗废弃物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处理不当可能增加动物疫病甚至人兽共患病传播风险,对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但未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江苏省动物诊疗机构数量居全国第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细化管理要求,可以更加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的管理,有利于我省动物诊疗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发布,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六条:(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及动物诊疗废弃物的定义。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及其管理活动。

二是明确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动物诊疗机构职责。明确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中的主体职责,包括建立管理责任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弃物、建立台账、人员培训、配备防护用品等。

四是明确分类收集和贮存要求。考虑到部分地区动物诊疗机构分布较为分散,为便于集中管理,提出了可以建立区域性动物诊疗废弃物贮存点,区域性贮存点将依托于动物医院或第三方建设。

五是明确运输和移送要求。规定了动物诊疗废弃物的运输和移送方式,包括直收直运模式和收集转运模式,明确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及交接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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