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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21 来源:访问量:【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5〕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特别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2024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25年将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省委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202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对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合并联合式检查”等改革,创新“执法+服务”“非现场执法”模式,探索建立涉企检查“白名单”“邀约式”检查等制度机制,形成一批经验做法,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涉企检查中乱作为、检查不规范、随意检查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改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部署要求,省司法厅经多轮讨论修改,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36个省级部门和13个设区市司法局意见,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送审稿),于2025年3月4日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就《若干措施》向省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政府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后形成《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推动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提出了15项主要任务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的制度机制。《若干措施》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要求,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针对检查主体不合法、变相检查的问题,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确认公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资格。针对检查事项多、随意性大的问题,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计划管理、专项检查评估报批等制度,要求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科学合理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并经过批准。上述内容都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二是规范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若干措施》对我省特色做法以及地方探索进行总结,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分级分类监管、非现场检查、“执法+服务”等创新性检查方式,推动精准检查、协同检查,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注重严格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对同类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三是加大涉企行政检查保障力度。《若干措施》注重强化责任落实,主要措施都明确了责任单位,确定了完成要求和时限,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强化数字赋能,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检查数字化建设,推行“扫码入企”,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加快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强化诉求对接,健全涉企行政检查诉求沟通反馈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企业监测点,加强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协同高效解决涉企执法问题。

三、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各项任务要求,立足工作实际、突出江苏特点,体现四个方面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国家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关于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的要求,细化明确具体工作举措。二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切实把这些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起草《若干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总结固化江苏经验。近年来,我省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不少经验做法,《若干措施》在总结论证的基础上作了固化提升。四是坚持依法依规务实有效。将依法检查的原则贯穿到《若干措施》的各项任务要求,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同时,注重《若干措施》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互联网+监管”等现行监管措施之间衔接一致,形成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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