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5-00224 | 分类 | 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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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六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施行,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今年我局开展《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3月,我局组织各区召开维修资金修订专题座谈会,听取各区在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堵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使用程序、时限等方面进行初步调整。5月,组织赴淮安、常州学习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先进工作经验并形成调研报告。在经充分吸收调研意见的基础上,7月底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9月-10月,分别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同时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12月16日通过市司法局和市监局合法性审查以及公平性审查。《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案)》审议稿。本文件已经过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2024年12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交存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38条。重点从维修资金的更新改造范围、使用申请主体、使用流程、工程质量监管等内容予以完善和细化。
(一)细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范围。原《办法》中只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含的维修名录,没有具体内容,新《办法》在使用管理章节中具体细化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更新范围,明确了具体改造更新情形。共用部位中明确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和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以及公共区域门窗破损的情况纳入到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范围。共用设施设备中明确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公共排水管道破损、锈蚀严重和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纳入到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范围。
(二)新增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办法》中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在属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相关业主会同该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会同属地居民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新《办法》中,新增了业委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或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由街道确认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三)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全面梳理维修资金申请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去除繁琐冗余的手续,将原本冗长的办理流程大幅缩减。一般维修程序,原《办法》中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工作日,招投标结果公示时间要不少于7工作日,新《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和招投标结果并行办理,时间压缩至5工作日,节省17个工作日;应急维修程序,取消书面申请环节,将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节省2个工作日。增加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等形式。
(四)新增先行维修程序。探索先行维修机制,即当出现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申请人来不及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经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针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问题,新《办法》全面梳理工程施工程序,增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行现场确认制度,增加业主代表会同相关监督单位(机构)进行施工工程量确认,业主代表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受益业主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