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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召开“政在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第21期)

发布日期: 2024-12-25 来源:访问量:【字体:

《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修订情况解读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10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1128日批准,自20251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一、修订背景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与上位法的最新规定不一致、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条款,同时兼顾机构编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中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对条例作全面修改

二、修订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上半年以来,市人大法工委会同市城管局对《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内容进行修改,初步修改方案形成后,市人大法工委通过邮寄、发函等形式将方案发送给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及市直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召开调研座谈会5,征集修改意见80余条,市人大法工委根据这些意见对方案进行了多轮修改。9旬,将方案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10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法规的修改进行了审议103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议案。1128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进行信用管理,依法将其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各自职权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前期方案。”

将第二款修改为:“店招标牌设置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街景特征、历史文化传承和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四)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人的信用承诺”。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置者名称变更的,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部门备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中小型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店招标牌出现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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