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缓缴期限。缓缴期为2022年7-9月份。对2022年7月份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从10月份应缴费款中抵扣,即缓缴期限顺延为8-10月份。
二、做好统计监测。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按月汇总缓缴信息(格式详见附件)。
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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