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惠企政策精准落地,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盖章确认的新吸纳人员花名册,填写补贴(补助)申请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补贴(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人社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劳动者在本地用工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公示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就业服务补助
(一)补贴对象。为本地中小企业输送劳动力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本地企业盖章确认的输送劳动力人员名单(含为企业输送新招聘劳动力就业的机构名称、输送时间等内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相关工作资料,填写承诺书和申请表。人社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实实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符合条件的,公示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各项补贴执行时间段为2020年2月12日至5月31日,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就业服务补助和《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宿人社发〔2020〕11号)中的中介机构招工补贴、线上招聘补贴所涉及的人员不得重复。
(二)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补贴(补助)申请表.docx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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