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助推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建筑企业管理。根据省人社厅、住建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暂缓缴纳保证金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新开工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对于政策实施期限内已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要全额返还,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尽快办理退还手续,确保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二、全面落实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按照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标准收缴,不得随意提高标准,缩小范围,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落实差异化缴纳政策,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
三、全面加快推动金融机构保函制度
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工资保证金,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四、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各地人社、住建部门要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管理、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和工资保证金等各项制度,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
五、全面落实违法企业补缴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企业在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拖欠之日起10日内补齐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全面加强联合联动执法检查
各地人社、住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现阶段政策落实和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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