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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缓,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15 来源:访问量:【字体:

免、减、缓,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来了!


为贯彻落实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重要精神,近期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征有关政策,政策减免力度大,含金量高,能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广大企业复工复产,助推我市经济快速进入正常发展轨道。现在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此项政策具体情况:


一、政策主要内容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部分(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由7%降为3.5%。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止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需要关注事项

1.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划型结果,“主动减免”参保单位社保费,用人单位直接至税务部门缴费即可。
3.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地依职权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应缴额后,与3月份应缴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4.2月份已征收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交医保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5.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4.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
5.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宿医保待〔2020〕15号)



未尽事宜,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医保局、宿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解释。
咨询电话:12366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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