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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新规出台

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新规出台

发布日期: 2024-12-23 来源:宿迁网访问量:【字体:

宿迁网讯为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近日,市政府经过重新修订,印发了《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最新规定。《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办法》明确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即在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提出,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外的地点,即在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在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50米范围内,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200米范围内,在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100米范围内,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内等地点,禁止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邮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记者 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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