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