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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