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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才“购房券”发放对象及标准

发布日期: 2022-11-15 来源:市财政局访问量:【字体:

“购房券”作为兑现购房补贴的凭证,发放对象为全职在我市中心城区创新创业(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苏宿园区、洋河新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6+3+X”制造业产业体系和20条产业链上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200万元/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以及具有相当层级的人才100万元/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具有相当层级的人才50万元/人;正高职称人才30万元/人;副高职称人才15万元/人。

(2)“6+3+X”制造业产业体系和20条产业链上企业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含境外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0万元/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万元/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专升本、独立学院毕业生)、高级技师10万元/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技师5万元/人。

(3)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引进的人才(含境外高校毕业生)。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才30万/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才15万元/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专升本、独立学院毕业生)10万元/人;注册在乡镇的民营医院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5万元/人。

以上各类人才应为当年度从市外新引进(不含县区间流动),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在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参照以上标准发放,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实收资本中货币投资不少于30万元,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已完成注册登记、社保等相关手续。如人才在宿迁曾有过工作经历,但已离开宿迁3年以上,期间未在宿迁缴纳社会保险、创办企业的,可申领“购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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