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级别: 省级 发文字号: 苏工信规〔2025〕2号
发文单位: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日期:2025-04-17 实行日期:2025-05-18 截止日期:202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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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厅各处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4月16日

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跟踪服务,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3号),结合省工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招标采购类项目验收遵照《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7号)执行。

第三条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任务书签订和跟踪服务

第四条  责任处室(具体见《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流程》)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须明确绩效目标核心指标。

第五条  任务书由“数字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工信”平台)根据项目申报资料自动生成,经责任处室审核后,由各支持方向项目资金安排牵头处室(以下简称“牵头处室”)汇总并按程序报审,责任处室在公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书签订,由项目承担单位上传至“数字工信”平台。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季度后20日内在“数字工信”平台上传项目进展情况,提交半年度(7月20日前)、年度(1月20日前)项目进展总结。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限到期前6个月,“数字工信”平台每月提醒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并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醒责任处室做好跟踪服务。经审核同意允许延期的项目,由“数字工信”平台对提醒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七条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任务书;

(五)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验收查验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对招标采购类项目,是否符合合同及相关规定;

(二)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及其他绩效目标等是否达到项目任务书要求;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

(四)其他与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责任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在“数字工信”平台填写《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 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须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2. 自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3. 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及发票清单,项目的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表等。

4. 相关佐证材料。对任务书中明确要达到的相关任务和指标,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项目,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根据需要提供用户应用证明材料。有服务任务要求的,提供实际开展服务活动的佐证材料。

5. 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内合作的与验收项目直接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所等清单。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和委托费用等信息。

6. 涉及安全、环保、消防、生产许可等单项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招投标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投标相关材料。

7. 其他与验收项目相关的材料。

(二)审核验收申请。责任处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规划处开展查重,发现项目存在重复申报事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处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三)组织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工信厅验收的,责任处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经厅党组同意委托地方工信部门验收的,由省工信厅出具委托书,地方工信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工信厅。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填写《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并签字。

第十条  验收专家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验收结论负责。验收专家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由技术、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组推选产生组长1人,组长应是被验收项目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二)专家抽取及回避按照《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组织项目验收的经费,在厅机关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列支。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三种。

(一)通过。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内容,核心指标达到任务书要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内容的,或核心指标尚未完成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完成的项目投入归集到项目总投入中)。

(三)不通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项目无法完成核心指标;

2. 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3. 项目实施期内与项目相关的重大资产违规转移、转让或停用。

第十三条  对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视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对通过的项目,由责任处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通过“数字工信”平台推送至项目资金牵头处室,牵头处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问题的,由牵头处室按程序报审。复核发现问题的,由责任处室视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整改达到要求的,由牵头处室按程序安排资金;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不通过。对复核存疑的项目,牵头处室可按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复验。

对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已拨付资金。

对攻关类项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实施目标无法通过验收的,由责任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经专家评价,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且已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已下拨专项资金4倍的,由责任处室提出处理建议报牵头处室,经牵头处室组织专题会审并按程序报审同意后,不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制造业创新中心三年建设项目按照《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2025年版)》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对项目实施内容、核心指标和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通过“数字工信”平台提交正式说明和证明材料,经责任处室审核通过后向牵头处室进行报备:

1. 发生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等变更事项,但不影响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的完成;

2. 实际总投入额不变,但项目建设内容、投入额等细项有调整;

3. 实际总投入减少额不超过项目任务书约定总投入的1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4. 实施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含)。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数字工信”平台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经责任处室组织会审,牵头处室复核,按程序报审:

1. 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

2. 实际总投入减少超过项目任务书约定或批复总投入的10%、但不超过30%,并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3. 实施期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项目实施期和总投入额变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实施期提交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申请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或终止的资金安排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实际总投入减少10%(含)以内的不扣减补助资金、10%-30%(不含)的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超过30%的验收不通过收回全部资金;

(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后,每延期一个月扣减计划补助资金的2%,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延期时间以通过验收的时间(验收专家组签字时间)为准计算;

(三)延期超过1年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四)最终确认终止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其中,对攻关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七章 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对需要收回资金的项目,责任处室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有关情况报牵头处室,经牵头处室组织专题会审并按程序报审通过后,由财务审计处商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印发收回通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收回资金通知后及时将应收回资金上交省财政,责任处室负责配合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资金收回。                                                                                                              

第八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跟踪服务与验收管理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履行勤勉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与查实,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参加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2023年度(含)以前列入预算以及2024年度列入预算且项目实施结束时间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前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工信规〔2020〕6号)进行验收;对2024年度列入预算申请延期并经审核同意的项目验收,以延期后的项目结束时间适用相关验收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