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待遇
单位 |
起付线 |
报销 比例 |
待遇范围 |
单日处方限额 |
年度限额 |
备注 |
乡镇一级医院、村居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
0 |
55% |
合规药费 |
乡镇一级医院100元;村居卫生室30元 |
300 |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限额为400元 |
城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
30 |
50% |
合规药费 |
—— |
300 |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病 种 |
报销比例 |
报销限额 |
冠心病 |
70% |
1000元 |
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 |
||
糖尿病 |
70% |
2000元 |
结核病 |
||
高血压病Ⅲ期 |
||
脑卒中后遗症 |
||
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 |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三)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两病”专项保障。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且未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居民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其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的高血压、糖尿病对应药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种疾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
(四)门诊特殊病待遇
病 种 |
报销比例 |
报销限额 |
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 (失代偿期) |
80%
|
20000元/年 |
肾病综合征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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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金森氏病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70% |
30000元/年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
恶性肿瘤放化疗(含康复期) |
80% |
60000元/年 |
血友病 |
||
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
||
白血病 |
||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
80000元/年 |
|
肺动脉高压 |
60% |
20000元/年,起付线800元 |
肺心病、重性精神病 |
70% |
8000元/年 |
享受两种及以上特殊病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一年后,自动转为恶性肿瘤康复期待遇。 |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慢性(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报销限额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享受慢性(特殊)病门诊待遇的,每因慢性(特殊)病住院一次,当年慢性病(特殊)门诊报销限额下调20%,累计下调不超过60%。
(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组织,服务包费用由基本公卫资金、医保基金、签约居民分担。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报销40%,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服务包费用报销45%。享受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费用纳入慢性病门诊限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首诊在基层的,在乡镇医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限额不变。
(六)住院待遇
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
医院等级 |
起付线 |
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不包含起付线) |
报销限额 |
一级 |
300 |
85% |
30万 |
二级 |
600 |
75% |
|
三级 |
900 |
起付线到2万以下65%;2万以上70% |
|
转外 |
1000 |
起付线到2万以下60%;2万以上65% |
|
未按规定转外 |
1000 |
起付线到2万以下45%;2万以上50% |
|
居外 |
按照市内相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执行 |
注: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起付线减少1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限额为35万;其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各段住院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学龄前儿童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设报销限额。
(七)生育待遇
唐氏综合症(21-三体综合症)、爱德华氏综合症(18-三体综合症)、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等三种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等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上述疾病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100元、800元、500元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费用由城乡居民个人承担。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农村孕产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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