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外包外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公布2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3年6月2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洪汇博家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25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江苏洋溢电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3家公司,与3家承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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