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大量存在,因为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也屡见不鲜。现公布2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督促警示企业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2023年7月3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泗水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车间出租给任某,未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31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蓝羊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除尘系统安装项目发包给山东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未向承包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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