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宿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要求,现向社会公布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报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通过宿迁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宿迁”(http://www.suqian.gov.cn/)和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suqian.gov.cn/)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宿迁市太湖路181号,邮编:223800,电话:0527-84338530,电子邮箱:sqjxw2016@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省、市文件要求,围绕社会和群众的需求,结合部门职能,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及政策解读。积极推进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公开了我局印发的各类文件信息,同时积极借助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实效,具体工作如下:
1、 主动公开情况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制定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有关情况的政府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全年通过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1条,其中,机构职能信息3条,政策文件信息5条,政策解读信息7条,规划计划信息9条,业务信息39条,人事信息3条,资金信息6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16条,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主动公开行政权力事项27条;通过信用双公示平台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6条。
2、 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工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收费,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全年共收到公民个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条,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的信息且文件要求不予公开,我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告知申请人。
3、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等制度配套图表及文书的通知》(宿政办函〔2021〕21号)文件精神,完善并制定了《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制度》《工信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协调制度》《工信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市工信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市工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制度》《市工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制度》《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以上内容严格按制度进行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局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分类整理和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
4、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推进局官方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建设,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格式、统一规范”要求,切实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优化网站栏目建设,设置“惠企政策专栏”,涵盖现行91个国家、省、市惠企核心政策,方便企业全面、系统地研究和争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严格落实微信公众号三级审核把关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全年发布576条信息,宣传及时、运营规范、内容丰富。同时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利用报纸、电视、速新闻、新闻发布会、政民互动栏目等媒体平台进行公开,确保群众可以从多渠道获取信息。
5、
监督保障情况
强化监督保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失效。一是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状,由局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定期督查,在每周例会上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加强业务培训,牢固公开意识。以政府信息公开为题开设“工信讲堂”,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信息公开职责及各处室分工。四是积极落实第三方测评整改,结合政务公开季度通报及第三方测评结果开展自查自评,积极整改,逐条压实工作责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 |
0 |
7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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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7.04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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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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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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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1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度,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办文办会、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建议提案办理等各类信息;积极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推动发挥“三同步”机制,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从而更好地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和公众的需求,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政策解读形式单一,缺少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创新形式。二是缺乏采取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开展决策预公开。三是公众意见采纳较少。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增进政民互动,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助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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